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規范和加強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有效應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及時保障、恢復城市公共汽電車正常運行,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規范》等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事故、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等原因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大量人員需要疏散和嚴重社會危害的緊急事件。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按照性質類型、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3.1 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嚴重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運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3.2 Ⅱ 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嚴重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3.3 Ⅲ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嚴重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3.4 Ⅳ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發生危及人員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場站內或公共汽電車車輛上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損失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協調的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
本預案指導地方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共汽電車客運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預判為Ⅰ級突發事件,需要交通運輸部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向交通運輸部報告有關信息并提出申請。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特點,應急處置應堅持以下原則。
(1)以人民為中心,快速反應。
堅持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搶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減少損失。
(2)屬地為主,分級負責。
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和權限,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協調有序地開展搶救、突發事件處置和善后工作。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突發事件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落實預防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各項措施,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4)消除影響,防患于未然。
盡最大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帶來的社會危害,并建立完善長效防控機制。
1.6 預案體系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省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市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部應對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和指導地方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運輸部公布實施,報國務院備案。
(2)省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交通運輸部的指導下,為及時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實施,報省級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部備案。
(3)市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省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為及時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公布實施,報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4)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突發事件預案
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根據國家及省級、市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為及時應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應急預案,由各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組織制定并實施,報所屬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2. 組織體系
城市公共汽電車應急組織體系由國家、省、市和運營企業四級組成。
2.1 國家應急組織機構
交通運輸部指導、協調全國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1 應急領導小組
交通運輸部在啟動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時,同步成立交通運輸部應對XX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是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指揮機構,由交通運輸部部長或者經部長授權的分管部領導任組長,部總師及部運輸服務司、辦公廳、應急辦、政策研究室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部長擔任組長時,分管部領導擔任副組長),交通運輸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組織協調I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明確應急工作組的構成,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國務院要求或者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工作組,并派往突發事件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根據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聯合行動方案,并監督實施。
(4)當突發事件由國務院統一指揮時,領導小組按照國務院的指令,執行相應的應急行動。
(5)決定應急響應終止。
(6)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指揮組、新聞宣傳組,并視情設立通信保障組、后勤保障組等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組成,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具體承擔應急處置工作,并在終止I級應急響應時宣布取消。應急工作組組成人員,由各應急工作組組長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提出,報領導小組批準。視情成立專家組和現場工作組,在領導小組統一協調下開展工作。
2.1.2 應急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部應急辦或辦公廳負責人任組長,視情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起草領導小組工作會議紀要、明傳電報、重要報告、綜合類文件,向中辦信息綜合室、國務院總值班室和相關部門報送信息,協助領導小組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部領導的有關要求,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應急指揮組。由部運輸服務司負責人任組長,視情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應急工作方案,組織協調跨省應急隊伍調度和應急裝備物資調配;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3)新聞宣傳組。由部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任組長,視情由部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宣傳工作;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負責人任組長,部通信信息中心相關處室負責人任成員。負責應急處置過程中網絡、視頻、通信等保障工作;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組。由部機關服務中心負責人任組長,部機關服務中心相關處室人員任成員。負責應急響應期間24小時后勤服務保障工作;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 專家組
專家組由領導小組在專家庫中選擇與事件處置有關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應急準備以及應急行動方案提供專業咨詢和建議,根據需要參加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4 現場工作組
現場工作組由部運輸服務司帶隊,相關司局和單位人員組成?,F場工作組按照統一部署,在突發事件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現場有關情況。必要時,現場工作組可由部領導帶隊。
2.1.5 日常機構
部運輸服務司作為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日常機構,在交通運輸部領導下開展工作,承擔有關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日常應急管理工作。
日常狀態時,主要承擔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有關信息的接收、分析、處理工作,向部應急辦報送城市公共汽電車應急信息,組織做好其他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配合工作,組織制修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等有關工作應急狀態時,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主要承擔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I級應急響應的組織與協調有關日常工作,承擔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聯絡和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內部報送等。
2.2 地方應急組織機構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級、城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對跨城市運營的公共汽電車線路,報請有關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跨區域突發事件應急合作機制。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參照國家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組建模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成立應急組織機構,明確相應職責。
2.3 運營企業
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
3. 預防與預警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運輸綜合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開展預警預防工作,完善預警預防聯動機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要重點做好預警信息的收集和處置工作,指導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
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體系,落實預防及監測機構、人員和職責,明確信息監測方法與程序,完善信息來源分析、日常數據監測、常規安全隱患排查、風險分析與評估等制度,健全風險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企業應及時監測和分析相關信息,預估可能造成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電車安全生產情況的日常監測,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對各類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對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級突發事件的信息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分為部、省、市三級部門響應。交通運輸部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省、市級部門應急響應一般可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流程詳見圖1。
4.1.1 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Ⅰ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時,由交通運輸部啟動并實施Ⅰ級應急響應,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分別啟動并實施本級部門Ⅰ級應急響應。交通運輸部視情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1.2 Ⅱ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Ⅱ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時,由事發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啟動并實施省級部門應急響應,相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啟動并實施本級部門應急響應且相應級別不應低于省級部門應急響應級別。
4.1.3 Ⅲ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Ⅲ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時,由事發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啟動并實施市級部門應急響應。
4.1.4 Ⅳ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發生Ⅳ級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時,由事發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啟動并實施市級部門應急響應。
圖1 城市公共汽電車突發事件分級響應流程圖
相關鏈接


滬公網安備310115020104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