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18日 10:20:00 來源: 訪問:次
從北京市財政局了解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且符合本市產品技術、安全及售后服務等要求的純電動客車,在取得北京市車輛登記牌照后,可申請享受北京市純電動客車財政補助。現摘錄全文如下: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推廣應用純電動客車財政補助政策(修訂)的通知
京財經一〔2016〕522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文件要求,加快純電動客車的推廣應用,現就我市推廣應用純電動客車財政補助政策(修訂)通知如下:
一、補助范圍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且符合本市產品技術、安全及售后服務等要求的純電動客車,在取得我市車輛登記牌照后,可申請享受本市純電動客車財政補助。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純電動客車不納入本通知規定的補助范圍。
二、職責分工
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要求,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協調相關委辦局推動純電動客車的示范應用;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補助資金的兌付,并委托北京環境交易所(以下簡稱“環交所”)負責受理和審核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材料。
三、補助方式及補助標準
本市財政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車輛銷售價格(車輛銷售價格是汽車銷售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與中央、市級補助資金的總額)扣減補助后支付車價款,汽車生產企業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銷售純電動客車。
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直接兌付到汽車生產企業。非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須授權委托一家在京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補助資金兌付到該汽車銷售機構。
在中央補助基礎上,本市純電動客車補助按中央標準1:1確定,2016年補助標準詳見附件1,2017年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0%。如國家政策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60%扣除中央補助后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申請補助資金所提供的材料及補助流程見附件2。
四、監督檢查
汽車企業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純電動客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等違規、違法情形的,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要求企業退回補助資金,并取消企業申請補助資格。
北京市財政局對財政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將汽車企業申報、環交所審核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撥付管理納入監管范圍,綜合運用自查自糾、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強化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并充分利用監督成果,不斷改進和完善管理制度。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附則
本市注冊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政策規定進行申報,市財政局按中央要求及時將補助資金兌付到相關汽車生產企業。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購買純電動客車有關財政政策的通知》(京財經一〔2015〕1159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4月6日
注:上述補助標準以10-12米客車為標準車給予補助,其他長度純電動客車補助標準按照上表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和純電動續駛里程劃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車按照標準車0.2倍給予補助;6米<車長≤8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5倍給予補助;8米<車長≤10米客車按照標準車0.8倍給予補助;12米以上、雙層客車按照標準車1.2倍給予補助。
“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指標,單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計算公式如下:
E表示電能消耗率,試驗檢測項。電動汽車GB/T 18386《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試驗中消耗的電能除以行駛里程所得的值,單位Wh/km。
M表示附加質量,車輛基本參數。GB/T 18386檢測試驗中的所需附加質量,單位kg,具體計算如下:
1.最大允許裝載質量(按GB/T 3730.2《道路車輛 質量 詞匯和代碼》中定義:最大允許裝載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整車整備質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質量=最大允許裝載質量;
2.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質量=180kg;
3.最大允許裝載質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質量=1/2最大允許裝載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