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技術要求
4.1 整車 4.1.1 營運客車車頂不應布置燃氣瓶,地板下部行李艙凈高應不大于 1.2 m。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第一排乘客座椅的 R 點應位于駕駛員座椅 R 點的后方。 4.1.2 車高大于 3.7 m 的營運客車應裝備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ESC),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見附錄 A。車長小于等于 6 m 的營運客車應裝備符合 GB/T 30677 要求的 ESC 系統。ESC 系統的電磁兼容性應符合GB/T 18655 及 GB/T 21437 的規定。 4.1.3 未裝備 ESC 的營運客車,應按 GB/T 6323 規定的試驗條件和方法進行蛇形試驗,其平均橫擺角速度峰值應高于 QC/T 480 對應標樁間距和基準車速下的下限值要求,且應符合 GB 18565 規定的行駛穩定性要求。 4.1.4 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應裝備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S)及車道保持輔助系統(LKAS),系統的預警功能應符合 JT/T 883 的規定,系統的電磁兼容性應符合 GB/T 18655 及 GB/T 21437 的規定。 4.1.5 營運客車出廠時應裝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并符合 GB/T 19056、JT/T 794 和 JT/T 808 規定的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及具有存儲和上傳功能的車內外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覆蓋范圍至少應包含駕駛區、乘客門區、車廂區及車外前部區域。 4.1.6 營運客車粘貼的強制性安全標志應符合 GB 30678 規定。 4.1.7 營運客車應在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 100 mm 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標明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 4.1.8 按 GB/T 14172 規定的方法,在乘客區滿載、行李艙空載的情況下測試時,向左側和右側傾斜的側傾穩定角均應大于等于 28°;在空載、靜態條件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的側傾穩定角均應大于等于35°。 4.2 轉向系 4.2.1 轉向軸最大設計軸荷大于 4000 kg 時,應裝有轉向助力裝置。轉向時其轉向助力功能應連續有效,且轉向助力裝置失效時仍應具有用方向盤控制車輛的能力。 4.2.2 營運客車應具有適度的不足轉向特性。 4.2.3 營運客車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水泥或瀝青道路上行駛,以 10 km/h 的速度在 5 s 之內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外圓直徑為 25 m 的車輛通道圓行駛,施加于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應小于等于 245 N。 4.3 制動系 4.3.1 營運客車應安裝符合 GB/T 13594 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并配備防抱制動裝置失效時的用于報警的信號裝置。 4.3.2 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所有車輪應安裝盤式制動器。 4.3.3 營運客車所有的行車制動器應裝有制動間隙自動調整裝置。盤式行車制動器的襯片需要更換時,應采用聲學或光學報警裝置向在駕駛座上的駕駛員報警,報警信號符合 GB 12676 的要求。 4.3.4 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應裝有緩速器,其性能除了應滿足 GB 12676 規定的 IIA 型試驗要求,發動機緩速器、液力緩速器及電渦流緩速器裝車性能還應分別滿足 JT/T 889、JT/T 890 和 JT/T 721 的要求。 4.3.5 采用氣壓制動的營運客車應安裝氣壓顯示裝置、限壓裝置,并可實現報警功能。氣壓制動系應安裝保持壓縮空氣干燥或油水分離裝置。 4.3.6 營運客車應滿足彎道制動穩定性要求。滿載車輛在附著系數不大于 0.5、半徑 150 m、寬 3.7 m的平坦圓弧路面上,以 50 km/h 的車速進行全力制動時,車輛應保持在車道內。 4.3.7 采用氣壓制動系統的營運客車行車制動管路內工作氣壓應大于等于 1000 kPa。 4.4 傳動系 4.4.1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 100 km/h 的營運客車應具有限速功能,否則應配備符合 GB/T 24545 要求的限速裝置,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不得大于 100 km/h。 4.4.2 發動機前置后驅的營運客車,應有防止傳動軸滑動連接(花鍵或其它類似裝置)脫離或斷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險的防護裝置。 4.5 行駛系 4.5.1 營運客車應裝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 4.5.2 營運客車應安裝胎壓監測系統或胎壓報警裝置,并能通過儀表臺上的顯示器向駕駛員顯示相關信息。 4.5.3 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前輪應安裝符合 JT/T 782 規定的爆胎應急安全裝置,并通過儀表臺上的顯示器向駕駛員顯示相關信息。 4.6 車身結構、強度、出口 4.6.1 上部結構強度營運客車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 GB 17578 的規定,側翻試驗后,座椅的調整和鎖止裝置應能保持鎖止狀態,座椅與車輛固定件不應失效。以汽油為燃料的營運客車,其燃料供給系統不允許發生泄漏。 4.6.2 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強度營運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強度應符合 GB 13057 的規定,試驗后,將假人從約束系統中解脫時,約束系統在不使用其他工具情況下應能被正常打開。 4.6.3 出口 4.6.3.1 每個分隔艙的出口最少數量應符合表 1 的規定,但衛生間或烹調間不視為分隔艙。不論撤離艙口數量有多少,只能計為一個應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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