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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截止!《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016年11月15日 16:11:00 來源: 訪問:次

  4.6.3.2 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右側應至少配置兩個乘客門,后置發動機的營運客車后輪后方不應設置乘客門。 4.6.3.3 營運客車應急窗附近應安裝符合 QC/T 1048 要求的應急錘,在車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標記有直徑不小于 50 mm 的圓心擊破點標志,應急錘取下時應能通過聲響信號實現報警。 4.6.3.4 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 2 個外推式應急窗,車長大于 7 m 小于等于 9 m 的營運客車,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 1 個外推式應急窗,外推式應急窗應符合 QC/T 1030 的要求。其他營運客車,左右兩側應至少各配置 1 個外推式應急窗,外推式應急窗面積應能內接一個 450mm×700mm 的矩形,外推式應急窗的其他要求應符合 QC/T 1030 的相關規定。 4.6.3.5 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應至少配置 2 個安全頂窗;車長大于 7 m 小于等于 9 m 的營運客車,應至少配置 1 個安全頂窗。安全頂窗應符合 GB 13094 的技術要求,同時應易于從車內和車外開啟。 4.6.3.6 營運客車后圍應配置 1 個應急出口。以應急窗作為應急出口時,允許最后一排乘客座椅頭枕設計為快速翻轉式、可快速拆卸式或其他方式,以滿足其通過性符合 GB 13094 的要求。最后一排座椅安裝非固定式頭枕時,在乘客易見位置應有頭枕操作方法的清晰說明。以應急門作為應急出口時,可內外開啟式背門視為應急門。 4.6.3.7 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無論車身左側是否設置駕駛人門,均應在車身左側設置符合 GB 13094 要求的應急門。 4.6.3.8 在緊急情況下,當營運客車靜止或以小于等于 5 km/h 的速度運行時,每扇動力控制乘客門無論是否有動力供應,都應能通過車門應急控制器從車內打開,當車門未鎖住時,應能從車外打開。應急控制器應符合 GB 13094 要求。 4.6.3.9 操作乘客門應急控制器 8 s 內應使乘客門自動打開或用手輕易打開到相應的乘客門引道量規能通過的寬度。 4.6.3.10 駕駛員座位附近應配置一個符合 QC/T 1048 要求的應急錘,設置易于駕駛員操作的乘客門應急控制器開關(如配置動力控制乘客門),自動破玻器開關(如配置自動破玻器)。 4.6.3.11 營運客車踏步區不應設置座椅。通道中不允許設置乘客使用的折疊座椅。通向應急門引道的寬度應符合 GB 13094 的規定,應急門引道處的座椅靠背調節范圍不應侵入應急門引道區域。沿應急門引道側面設有不能自動折疊的座椅時,量規通過的自由空間應在該座椅打開位置時測量;如設有自動折疊座椅,則可在其折疊位置測量。 4.7 安全防護裝置 4.7.1 燃油箱的容積應不大于 200 L。燃油箱的結構應為單體式。燃油箱應固定牢靠,其安裝位置應使其在受到車輛前、后碰撞事故中受到車身結構的保護。燃油箱任何部位距車輛前端應不小于 600 mm(對于發動機后置的營運客車,其燃油箱前端面應位于前軸之后),距車輛后端應不小于 300 mm。對于燃油箱側面未受到車身縱梁保護的營運客車,應安裝燃油箱側面防護裝置。燃油箱側面防護裝置應滿足如下要求:載荷加載高度距離地面 500 mm,通過高度 250 mm、寬度 200 mm 的加載裝置施加,載荷大小為 25 kN,加載點位于燃油箱防護裝置的兩端外側及其正中間部位,加載順序為先進行兩端位置加載,然后進行中間部位加載。試驗過程中及試驗后,防護裝置的任何部件不應與燃油箱本體發生接觸。 4.7.2 營運客車燃氣專用裝置的安裝要求應符合 GB 19239 和 GB 7258 的要求。 4.7.3 所有座椅均應裝備符合 GB 14166 規定的安全帶,其固定點應符合 GB 14167 的規定。駕駛員座椅、前排乘客座椅、后排中間座椅及引道后方座椅,裝備的安全帶應為三點式。車內乘客易見位置應設置安全帶佩戴提醒標識。應裝備駕駛員和乘客安全帶佩戴提醒裝置,當乘員未按規定佩戴汽車安全帶時,應能通過視覺信號對乘員進行提醒。 4.7.4 營運客車發動機艙內和其他熱源附近的線束應采用耐溫不低于 125 ℃的阻燃電線,其他部位的束應采用耐溫不低于 100 ℃的阻燃電線,波紋管阻燃特性應滿足 GB/T 2408 規定的 V-0 級。線束穿孔洞時應裝設阻燃耐磨絕緣套管。 4.7.5 營運客車車載電器設備的供電導線阻燃特性應符合 QC/T 730 的要求。 4.7.6 營運客車用內飾材料性應符合《營運客車內飾材料阻燃性能評價方法》的規定。 4.7.7 裝備電渦流緩速器的營運客車,安裝部位的上方應裝有隔熱板或具有阻燃性的隔熱材料,并應加裝溫度報警系統。 4.7.8 營運客車滅火裝置配置應符合 GB 7258 的規定。 4.7.9 車長大于 9 m 的營運客車車廂內應安裝煙霧報警系統,安全頂窗內的換氣扇應具備根據煙霧報警信號自動啟動功能。 4.7.10 營運客車在設計和制造上應保證發動機或采暖裝置的排氣不會進入客艙,封閉式營運客車應有通風換氣裝置。

  5 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
  5.1 以下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 7 個月開始對新申請營運資質的車型實施:

  ——關于營運客車應安裝胎壓監測系統或胎壓報警裝置的要求(見4.5.2); ——關于車長大于9 m的營運客車前輪應安裝符合JT/T 782規定的爆胎應急安全裝置的要求(見4.5.3); ——所有座椅均應裝備符合GB 14166規定的安全帶,其固定點應符合GB 14167的規定。駕駛員座椅、前排乘客座椅、后排中間座椅及引道后方座椅,裝備的安全帶應為三點式。車內乘客易見位置應設置安全帶佩戴提醒標識。應裝備駕駛員和乘客安全帶佩戴提醒裝置,當乘員未按規定佩戴汽車安全帶時,應能通過視覺信號進行提醒(見4.7.3); ——營運客車滅火裝置配置應符合GB 7258的規定。車長大于9 m的營運客車車廂內應安裝煙霧報警系統。安全頂窗內的換氣扇應具備根據煙霧報警信號自動啟動功能(見4.7.8)。 5.2 以下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 13 個月開始對新申請營運資質的車型實施: ——關于車高大于3.7 m及車長小于等于6 m的營運客車應裝備電子穩定性控制系統(ESC)的要求(見4.1.2); ——關于車長大于9 m的營運客車應裝備自動緊急制動系統(AEBS)及車道保持輔助系統(LKAS)的要求(見4.1.4); ——關于車長大于9 m的營運客車,所有車輪應安裝盤式制動器的要求(見4.3.2); ——關于采用氣壓制動系統的營運客車行車制動管路內工作氣壓應大于等于1000 kPa的要求(見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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