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政府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的不斷深入,公共交通行業的發展實現了新的跨越。但隨著軌道交通和“互聯網+交通”的沖擊,公交吸引力逐漸下降,公交運營企業連年虧損的情況愈加凸顯,嚴重影響了公交的正常運營,對公交補貼政策進行革新顯得尤為重要。為此,山東省各城市結合實際,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成本規制和財政補貼管理辦法。
一、青島
青島市于2016年8月,經市政府批準,市交通、財政、物價、國資、審計等5部門聯合印發了青島市公共汽電車運營財政補貼辦法、成本規制辦法、服務質量考核辦法、年度計劃編制辦法等一攬子政策,在國內同類城市中率先創新公共交通運營管理體制機制。
一攬子政策通過構建“正向激勵+逆向激勵”的服務質量考核機制,實行有獎有罰,將充分調動公交企業提質增效的積極性,使乘客獲得更高性價比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務。將公交運營服務由傳統的財政兜底補貼模式向現代的政府購買服務模式轉變,從公共交通供給側改革入手,創造性地提出以“運營服務年度計劃”作為服務質量考核和財政補貼核定的基本依據,不斷提升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切實提高財政發展可持續能力。
一攬子政策構建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標準、運營成本、財政補貼、票制票價等聯動機制,將有效提升公共交通服務質量,促進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實現“財政可負擔、企業可持續、市民可承受”的目標,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持續穩定發展。其中,一攬子政策通過合理界定10項直接運營成本和規制方式方法,進一步提高了企業控制成本的積極性,為優化公交票制票價、完善政府補貼體制機制提供科學依據。同時,政策還將運營服務質量考核結果與財政補貼、線路特許經營等相掛鉤,進一步強化了績效考核的激勵性和實效性,有利于增強公共交通的競爭力和吸引力。
二、濟寧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7年6月10日印發關于《濟寧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寧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為濟寧主城區(包括任城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公交、BRT快速公交及城際公交,規制對象為經按規定程序批準運營的公交線路營運成本費用。公交企業擅自新辟、延長或變更的公交線路,不作為成本規制對象。
公交企業成本規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及激勵性原則。公交運營企業應建立以單車成本核算為基礎的分線路核算制度,健全原材料、機物料購進及使用情況工作臺賬,完整記錄并準確核算車輛運營維護的成本費用數據。對公交企業的成本費用,應以年度審計報告為基礎,科學分析評價公交企業標準運營成本與實際運營成本的差異,在標準成本基礎上適當核定成本利潤率。公交企業成本費用由人工成本、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組成。《濟寧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管理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東營
東營市于2018年通過公開發文形式印發了《東營市公共交通運營成本規制管理辦法》。
《東營市公共交通運營成本規制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為取得東營市城市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的企業,規制對象為經按規定程序批準運營的公交線路營運成本費用。公交企業擅自新辟、延長或變更的公交線路,不作為成本規制對象。
公交企業成本規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及激勵性原則。公交運營企業應健全原材料、機物料購進及使用情況工作臺賬,完整記錄并準確核算車輛運營維護的成本費用數據。對公交企業的成本費用,應以年度審計報告為基礎,科學分析評價公交企業標準運營成本與實際運營成本的差異,合理確定企業運營成本標準。公交企業成本費用由人工成本、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組成。《東營市公共交通運營成本規制管理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日照
日照市于2018年出臺《日照市公交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度照帐泄煌顿Y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政策性虧損核定方法,建立政策性虧損三方共擔、公交設施和公交車輛購置共建共享兩個機制。
其中,政策性虧損核定主要是根據營業收入、成本規制結果等,核定公交運營企業的政策性虧損;政策性虧損三方共擔機制是依據事權合理劃分市、區(縣)和市公交集團的支出責任,三方按照5:4:1的比例分擔政策性虧損資金;公交設施和公交車輛購置共建共享機制是按照“誰受益、誰負責”和“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合理分擔投資支出。
同時,配套出臺了《日照市公交成本規制暫行辦法》。自2019年起,采取聘用第三方中介機構的方式,對公交運營企業上年度成本進行規制。在促進企業控制成本、挖潛增效的同時,為規范核定財政補助以及合理定價和調價提供依據。
五、威海
威海市于2019年出臺《威海市城鄉公共交通運營財政補貼辦法》,推動建立城鄉公共交通基本服務標準與質量、運營成本、財政補貼與票價調整科學聯動機制,保障公交基本服務供給,促進公交事業可持續發展。
一是納入財政預算,有效保障公交運營。公交運營財政補貼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市、區財政分級負擔。市、區財政應負擔的城鄉公共交通運營財政補貼,分別列入市、區年度財政預算。
二是實行運營績效激勵,合理核定財政補貼。財政補貼根據補貼年度公交企業核定運營成本、核定運營收入及各級政府發放的其他財政專項補貼等進行核算。同時,通過質量考核和數量考核,實施公交運行績效的獎懲激勵,按照相應的考核分數和計算系數,對核定的財政補貼予以相應增減,充分調動公交運營企業合理控制運營成本、提升服務質量的積極性。
三是建立預撥清算機制,充分發揮資金效益。補貼年度的6月底前,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照各自應負擔財政補貼預算資金額的80%,向參與《威海市城鄉公共交通年度運營服務計劃》的公交企業預撥補貼資金。次年6月底前按照“清算上年,預撥當年”方式,將補貼資金撥付公交企業,及時保障企業的正常運營。
公交成本規制在規范公交企業成本核算體系和提升運營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確保公交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主管部門應轉變思路,將管理重點逐漸由控制成本導向轉為服務質量導向,提升公交成本規制理論和實踐水平,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現公交財政補貼方式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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