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發展目標。
1.基本實現公交電動化。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公交車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車比例超75%,其中純電動公交車占比超65%,基本實現純電動公交車的規模化、商業化運營;珠三角地區新能源公交車保有量占比超85%,其中純電動公交車占比超75%,珠三角地區成為全國純電動公交車推廣應用的示范區域。
2.基本建成充換電設施服務體系。基本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駐地停車位(基本車位)配建充換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換電設施為輔助,以城際、城市充電站、換電站為補充,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使用便利、標準規范統一的充換電設施服務體系。
3.新能源汽車實現規模化應用。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累計超25萬輛,其中私人乘用車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量超20萬輛。
二、加快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四)制定充換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總體規劃,支持南方電網公司在全省布局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加快形成多層次的充換電服務體系。各地市應根據全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地區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充換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放寬準入條件,鼓勵社會資本以獨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參與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通過企業債券、專項基金等方式支持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出臺既有住宅小區業主在固定車位自建充電樁的申報流程,支持私人乘用車車主建設自用充電樁。電網企業要做好相關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和充換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等工作,并向社會公開發布充換電設施報裝業務辦理流程指南。積極參與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完善充電設施標準體系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南方電網公司,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五)完善城鄉規劃和相應標準。各地市要編制充換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完善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從2016年起,各地市要明確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和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充換電設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停車位必須全部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充電設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以及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等公共建筑類項目,要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換電樁或預留充換電設施接口,其中廣州、深圳市不低于30%,珠三角地區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粵東西北地區不低于10%。各地市應積極利用城市中現有的場地和設施,推進充電設施項目建設,結合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推進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以及住宅小區增建充電樁,同時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的道路交通系統,有條件的地區要建設相應的示范路段。將充電設施納入高速公路配套設施建設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和加油站,原則上要按不低于停車位總數20%的比例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鼓勵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有條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電樁。加快建立充電基礎設施的道路交通標志體系。優先推進珠三角區域城際快充網絡建設,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蓋主要城市的城際快充網絡。促進農村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有條件的村鎮應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
(六)完善充換電設施用地政策。各地市應在省下達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中優先統籌解決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公共充換電設施用地問題。利用合法存量建設用地改造、加裝、新建充換電設施的,可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通過租賃等他項權利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充換電設施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劃撥土地新建經營性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站(場)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采用協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對公共汽車停車場配套的充換電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用劃撥方式供地。(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國土資源廳)
(七)完善用電價格政策。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換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類別執行分類目錄電價。(省發展改革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八)推進充換電設施關鍵技術攻關。將充換電設施關鍵技術開發納入省科技計劃項目支持范圍,支持企業加強對新型充換電設施及裝備技術、前瞻性技術的研究,加強對關鍵技術的檢測認證方法、充換電設施消防安全規范以及充換電網絡監控和運營安全等方面的研究。支持企業探索發展適應行業特征的充換電模式,實現充換電更加安全便捷。(省科技廳)
(九)鼓勵公共單位加快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各地市對于公交、環衛、機場通勤等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要根據線路運營需求優先在停車場站配建充電設施,沿途合理建設獨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換電站;對于出租、物流、租賃、郵政等非定點定線運行的公共服務領域電動汽車,要充分挖掘單位內部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的潛力,與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實現高效互補。具備條件的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下同),要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和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需要,根據適度超前原則,在單位內部停車場按不低于20%的比例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建充電樁。(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郵政管理局、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十)落實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各地市對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要在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建設運營給予必要補貼。南方電網公司要配合政府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電網至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按規定計入準許成本并通過輸配電價回收。(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南方電網公司)
(十一)鼓勵專業化服務與自行充電相結合的充換電基礎設施網絡建設。鼓勵專業運營商加大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力度,加強監控網絡建設,推進智能型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整車企業與電池企業、充換電基礎設施生產運營企業合作,為新能源汽車應用方提供運維一體化的整體解決方案。培育一批有競爭力的充電服務企業。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鼓勵個人在自有停車庫(位)安裝充電設施。(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十二)將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納入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及綠色交通體系指標。修訂我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和綠色交通體系指標,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加分項納入該標準和指標。制定我省綠色住區評價標準,將住區建設充電(站)設施作為參評指標。對于住宅小區業主要求建設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企業要積極配合,不得借機收取費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督促落實,可將配合建設充電設施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考核評價體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三、推動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應用(十三)積極推動公交電動化。從2016年開始,珠三角地區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車中,純電動公交車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不得使用燃油車。各地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年度純電動公交車推廣應用計劃,選擇若干條線路開展純電動公交車示范運營。探索開展珠三角城際間新能源汽車客運專線,不斷增加營運路線和規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圍擴展。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動態監測機制。(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交通運輸廳)
(十四)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以純電動出租車、輕型純電動環衛車、純電動物流車為突破口,加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從2016年開始,珠三角地區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車中,純電動出租車比例不得低于70%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其余3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不得使用燃油車。公共服務領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車輛選用新能源汽車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其中純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30%且逐年提高5個百分點。制定機動車更新計劃,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運營比重。實行物流車輛限行措施的城市要允許外觀符合一定規格要求、載重量不超過15噸的純電動物流車輛在城市道路行駛。(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環境保護廳、省郵政管理局)
(十五)推進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國有企業使用新能源汽車。從2016年開始,省本級及珠三角地區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純電動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于95%;其他市要參照珠三角地區推廣目標,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推廣目標。國有企業要參照上述要求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賃充換電設施等措施,鼓勵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資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十六)積極推動社會租賃車輛應用純電動汽車。鼓勵新型公共交通服務企業應用純電動汽車開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務,對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形成有效補充。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開展公務活動時,要優先選擇租賃純電動汽車。(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
四、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十七)加快售后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支持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和關鍵零部件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國際影響力的知名品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提高售后服務水平,完善在省內各城市售后服務點,做好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保養維護。各地市可通過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保護投資主體初期利益,商業場所可將充電費、服務費與停車收費相結合給予優惠,2020年前,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各地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標準和相關收費辦法,允許充電服務企業向用戶收費,允許個人或企業擁有的充電設施參照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收費標準對外提供充電服務。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質監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十八)積極鼓勵投融資創新。支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運營模式。采取經營性租賃、融資租賃、分時租賃、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買方信貸等模式,緩解公交、出租車、汽車租賃等企業一次性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資金壓力。鼓勵公交企業、整車生產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多方開展市場化合作,采用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相結合的混合租賃模式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在整車生產企業承諾保證產品質量、運行里程和建設充電設施的前提下,公交企業減少一次性投資,進行輕資產運營,通過油電差價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降低運營成本。鼓勵整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參與建設、運營充換電基礎設施,推進充換電市場化運營;在持續大功率、高頻度使用電動汽車領域,探索開展換電式運營模式。支持有條件的企業組建電池運營公司,各地市可通過電池租賃補貼方式,支持電池租賃模式發展。(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金融辦、省交通運輸廳)
(十九)發揮信息技術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水平,發展“新能源汽車+物聯網”,鼓勵公交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發新能源汽車定制運營服務。推動電池充電管理、公交線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務、智能充放電等領域加快應用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建設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培育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交通運輸廳)
五、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二十)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根據財政部等部門《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對地市政府推廣應用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各類新能源汽車實行差別化和分類扶持的補貼政策,按照減排量由高到低逐級遞減確定補貼標準,分類安排補貼。各地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統籌使用省財政已安排的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并抓緊制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綜合補貼實施細則。相關領域專項資金可用于補貼車輛購置、整車租賃、電池租賃、車輛運營補貼、車輛運營維護以及路橋通行費、停車費、充換電電費等,其中車輛購置補貼不得超過相關領域專項資金的50%。建立以充電量為基準的獎勵補貼政策,減免充電服務費用。(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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