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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條例》12月起施行
2015年11月23日 10:57:00 來源: 訪問:次
從市交通運輸委獲悉,備受市民關注的《天津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本市專門的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規,《條例》對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公共交通車輛要求以及公共汽車駕駛員、乘客乘車都做出了相應要求規定。今后,妨礙客運公共交通運營的行為,最高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本市去年12月已經重新修訂了《天津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并已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條例》著重對公共汽車客運管理進行規范。此外,著眼于本市實施城鄉統一的公共交通服務,《條例》適用地域范圍不再限定在城市規劃區或者城市建成區,而是涵蓋全市行政區域。

對于公共交通車輛,《條例》規定應按照規定設置線路標志牌、運行線路圖、收費標準、乘車守則、投訴電話等標識;設置安全警示標識,保持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等安全設施完好;空調運營車輛根據季節變化在車廂內溫度高于28℃或者低于16℃時,開啟車輛空調設備。

《條例》指出,公交駕駛員在運營中應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時間、間隔運營;在規定的站點上下乘客;按照規定使用語音報站裝置;不得在車廂內吸煙、接打手機、使用非車載視聽設備;不得拒絕持免費乘車證件的乘客乘車;不得疲勞駕駛。

同時,對禁止妨礙公共交通運營的行為,《條例》也做出了嚴格規定。出現在客運公共交通場站及其出入口通道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攔截運營車輛;損壞運營車輛和設施設備;占用、損毀、拆除客運公共交通場站及其設施;其他妨礙客運公共交通運營的行為,將由市客運公共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此外,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乘客對公共交通運營服務如果不滿意,可以撥打市民投訴電話88908890進行電話投訴,也可直接向市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和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共交通經營者進行投訴。市公共交通管理機構和區縣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乘客投訴后,會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情況復雜的,可以在20個工作日內答復。公共交通經營者收到乘客投訴后,會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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