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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節選)
2026年02月12日 11:57:00 來源:交通運輸部 訪問:次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指導各地科學判定、及時消除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我部組織編制了《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節選)
第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或未按規定進行備案從事經營活動,或超出許可(備案)事項和有效期經營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內)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裝備、設施設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和車輛存在長期“三超一疲勞”(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或所屬經營性駕駛員存在一次計10分及以上誠信考核計分情形且未嚴肅處理仍繼續安排上崗作業的;
(四)經營地或運營線路途經地已發布臺風橙色及以上預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霧、沙塵暴、大風、道路結冰紅色預警,或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紅色預警等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時,未執行政府部門停運指令或企業應急預案要求仍擅自安排運輸作業的;
(五)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或所屬客運車輛未按規定執行凌晨2時至5時停車休息或接駁運輸的;
(二)所屬客運車輛違法承運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第五條 道路普通貨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所屬貨運車輛故意夾帶危險貨物或違規運輸禁運、限運物品,且運輸過程中未及時提醒糾正、運輸行為結束后一個月內未嚴肅處理的;
(二)所屬貨運車輛運輸過程中違法裝載導致車貨總質量超過100噸的。
第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包裝容器損壞、泄漏的;
(二)所屬常壓液體罐車罐體運輸介質超出適裝介質范圍,或超過核定載質量載運危險貨物的;
(三)所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規定采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的;
(四)所屬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在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備危貨車輛維修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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