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07日 12:56:00 來源: 訪問:次
近日,哈爾濱市政府出臺《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從2016年起,每年逐步提高各級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公共機構購買公務用車以及公交客車、環衛車輛等的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到2017年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根據該政策,對在哈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和具有哈市戶籍的居民,在哈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將車籍落戶本市的,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補貼標準,對純電動汽車按1:1、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按1:0.8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國家和地方配套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