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2月,邱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在工業大道最右側,突然變道,公交車司機游某為防止撞到邱某,緊急剎車,導致公交車乘客王某身體失去重心摔倒,致頭部受傷,住院三個月,產生醫療費用45000元。經交警部門認定,邱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分歧】
關于乘客王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邱某承擔。理由是:邱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突然變道,公交車司機防止撞到邱某緊急剎車,才導致王某受傷。故王某的損失應由邱某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由公交公司承擔。理由是:乘客王某與公交公司形成客運合同關系,理應安全地將乘客送到目的地。現王某在乘車過程中受傷,作為承運人的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可以選擇要求公交公司或邱某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王某與公交公司形成客運合同關系,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邱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突然變道,對王某的受傷存在過錯,且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可以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乘客王某已購買了車票,與公交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公司理應安全地將乘客王某送至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邱某突然變道,公交司機游某為防止撞到邱某,緊急剎車,導致王某受傷,未安全的將王某送達到目的地。乘客王某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王某可以客運合同關系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邱某駕駛二輪電動車突然變道,公交司機為防止撞到邱某,緊急剎車,才導致王某受傷;邱某對王某的受傷存在過錯,并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王某可以侵權為由要求邱某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乘客王某可以選擇要求公交公司或邱某承擔賠償責任。(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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