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數量、車型配備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投入運營的車輛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
?。ㄒ唬┰谝幎ㄎ恢霉歼\營線路圖、價格表;
?。ǘ┰谝幎ㄎ恢脧堎N統一制作的乘車規則和投訴電話;
?。ㄈ┰谝幎ㄎ恢迷O置特需乘客專用座位;
?。ㄋ模┰跓o人售票車輛上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ㄎ澹┮幎ǖ钠渌囕v服務設施和標識。
第二十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關服務設施和運營標識:
?。ㄒ唬┰谝幎ㄎ恢霉季€路票價、站點名稱和服務時間;
?。ǘ┰谝幎ㄎ恢脧堎N投訴電話;
?。ㄈ┮幎ǖ钠渌军c服務設施和標識配置要求。
第二十七條 運營企業聘用的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ㄈo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記錄。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门c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實習期滿;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違規記錄;
?。ㄈo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第二十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范和標準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駕駛員、乘務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范、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等基本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安排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上崗。運營企業應當將相關培訓、考核情況建檔備查,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履行相關服務標準;
?。ǘ┌凑找幎ǖ臅r段、線路和站點運營,不得追搶客源、滯站攬客;
?。ㄈ┌凑諆r格主管部門核準的票價收費,并執行有關優惠乘車的規定;
?。ㄋ模┚S護城市公共汽電車場站和車廂內的正常運營秩序,播報線路名稱、走向和??空?,提示安全注意事項;
(五)為老、幼、病、殘、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l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處置,保護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棄車逃離;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服務規范。
第三十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線路、站點、運營間隔、首末班次時間、車輛數、車型等組織運營。未經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運營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內容。按照第十七條規定變更協議內容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據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制定行車作業計劃,并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運營企業應當履行約定的服務承諾,保證服務質量,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并如實記錄、保存線路運營情況和數據。
第三十二條 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上報相關信息和數據,主要包括運營企業人員、資產等信息,場站、車輛等設施設備相關數據,運營線路、客運量及乘客出行特征、運營成本等相關數據,公共汽電車調查數據,企業政策與制度信息等。
第三十三條 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設、重大公共活動、公共突發事件等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正常運營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相關線路運營的變更、暫停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社會公眾出行需求。
第三十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公眾出行便利、城市公共汽電車線網優化等需要,組織運營企業提供社區公交、定制公交、夜間公交等多樣化服務。
第三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要求,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應急運輸措施:
?。ㄒ唬岆U救災;
(二)主要客流集散點運力嚴重不足;
?。ㄈ┡e行重大公共活動;
?。ㄋ模┢渌枰皶r組織運力對人員進行疏運的突發事件。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等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對場站等服務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定期進行維修、保養,保持其技術狀況、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維護場站的正常運營秩序。
第三十七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定期對城市公共電車觸線網、饋線網、整流站等供配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保護標識。
第三十八條 乘客應當遵守乘車規則,文明乘車,不得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或者場站內飲酒、吸煙、乞討或者亂扔廢棄物。
乘客有違反前款行為時,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對乘客進行勸止,勸阻無效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 乘客應當按照規定票價支付車費,未按規定票價支付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要求乘客補交車費,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票款。
符合當地優惠乘車條件的乘客,應當按規定出示有效乘車憑證,不能出示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車費。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ㄒ唬┻\營車輛未按規定公布運營收費標準的;
(二)無法提供車票憑證或者車票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ㄈ┎话春藴实氖召M標準收費的。
第四十一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車輛在運營途中發生故障不能繼續運營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向乘客說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線路后序車輛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導乘客,并及時報告運營企業。
第四十二條 進入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等服務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公共汽電車場站等服務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運營企業利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廣告設置不得有覆蓋站牌標識和車輛運營標識、妨礙車輛行駛安全視線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情形。
第五章 運營安全
第四十四條 運營企業是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增強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強安全乘車和應急知識宣傳。
第四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對駕駛員、乘務員等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駕駛員、乘務員等從業人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設備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制,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運營車輛及附屬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狀態。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投入運營。
第四十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等,并為車輛配備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應急設備,保證安全應急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第四十九條 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運營企業應當在城市公共汽電車主要站點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攜帶的違禁物品目錄。有條件的,應當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上張貼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的提示。
第五十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乘客應當自覺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于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制止其乘車;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
第五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運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第五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運營企業等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三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
?。ǘ┰诔鞘泄财娷噲稣炯捌涑鋈肟谕ǖ郎米酝7欧浅鞘泄财娷囓囕v、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等;
?。ㄈ┓恋K駕駛員的正常駕駛;
?。ㄋ模┻`反規定進入公交專用道;
?。ㄎ澹┥米圆僮饔芯緲酥镜某鞘泄财娷嚢粹o、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恋K乘客正常上下車;
?。ㄆ撸┢渌:Τ鞘泄财娷囘\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接到報告或者發現上述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茐?、盜竊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設施設備;
?。ǘ┥米躁P閉、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挪作他用;
?。ㄈp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識,在電車架線桿、饋線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搭設管線、電(光)纜等;
?。ㄋ模┥米愿采w、涂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抽查制度,并定期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運營秩序,保障運營服務質量。
第五十六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行使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ㄒ唬┫蜻\營企業了解情況,要求其提供有關憑證、票據、賬簿、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ǘ┻M入運營企業進行檢查,調閱、復制相關材料;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五十七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制度,定期對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作為衡量運營企業運營績效、發放政府補貼和線路運營權管理等的依據。
對服務質量評價不合格的線路,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運營企業整改。整改不合格,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線路運營權的協議內容。
第五十八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分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及時核查和處理投訴事項,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五十九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運營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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